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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顺刚和吕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顺刚,吕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于顺刚,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吕清林,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于顺刚和吕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