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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137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郭某某没收财产一案,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刑初31号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无房产可供执行;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