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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世保与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保,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900号原告:刘世保,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0644764。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310176326。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民太路北段西侧(日本沟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秀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131019894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保诉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世保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