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3章静安与顾雨林、陆美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静安,顾雨林,陆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33号原告:章静安,女,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顾雨林,男,195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陆美珍,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章静安与被告顾雨林、陆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静安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昆山法院(2017)苏0583民初3763号《关于章静安诉顾雨林、陆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章静安系昆山法院人民陪审员为由,报请我院将该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且被告陆美珍对此亦提出昆山法院回避审理该案的申请,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昆山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李抒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