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茂义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茂义,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854号原告:于茂义,男,193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幸福食品厂退休司机,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澎,该院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市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于茂义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茂义于2016年11月5日病故,依法应等待原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此期间,原告的继承人于娟、于炳海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至宣判前,原告可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案审理过程期间,原告因病故,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应由其继承人承继。现原告的继承人提出了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撤诉申请,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茂义的继承人于娟、于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同,由原告于茂义的继承人于娟、于炳海负担。审 判 长 薛瑞虹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