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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周兰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周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兰香,女,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溧阳市。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盘林、周兰香犯赌博罪。现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溧刑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书判明:被告人周兰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但均未查到,再次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个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罚金的缴纳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缴纳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溧刑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