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榆树林子信用合作联社于被申请人张士伟、张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张士伟,张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本街。负责人:张国辉,主任。被执行人:张士伟,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东街村后街**号。被执行人:张海锋,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榆树林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林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士伟、张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建朱民初字第05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7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