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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286号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后皇姑区薄河街7号B座3楼315。法定代表人:唐义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靖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业权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和平村。法定代表人:郭欢逸,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阳松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冰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