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玉彪、陈雪琼与巴中市鸿发运输有限公司、杨现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彪,陈雪琼,巴中市鸿发运输有限公司,杨现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637号原告董玉彪,男,生于1986年11月20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陈雪琼,女,生于1988年11月1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巴中市鸿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松。被告杨现平,男,生于1969年8月4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鹏。原告董玉彪、陈雪琼与被告巴中市鸿发运输有限公司、杨现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玉彪、陈雪琼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玉彪、陈雪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彪、陈雪琼撤诉。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