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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麟诉被告丁红兵、黄卫国、牟亚、李红梅、黄晶、陈玉华、魏强、刘远德、梁军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麟,丁红兵,黄卫国,牟亚,李红梅,黄晶,陈玉华,魏强,刘远德,梁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902号原告:刘俊麟,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业,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红兵,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黄卫国,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牟亚,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黄晶,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陈玉华,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魏强,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刘远德,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梁军,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麟诉被告丁红兵、黄卫国、牟亚、李红梅、黄晶、陈玉华、魏强、刘远德、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俊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红兵、黄卫国、牟亚、李红梅、黄晶、陈玉华、魏强、刘远德、梁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麟撤回对被告丁红兵、黄卫国、牟亚、李红梅、黄晶、陈玉华、魏强、刘远德、梁军的起诉。审 判 长  潘红伟审 判 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大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