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宫元仕、崔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宫元仕,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5号。法定代表人:林治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宫元仕,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崔波,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宫元仕、崔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