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启才,董忠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233号天柱商城D区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启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442号。法定代表人:XX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张启才,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忠南,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启才、董忠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萍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碧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