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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熙勇与杨建波吕小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熙勇,吕小红,杨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李熙勇,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被执行人:吕小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被执行人:杨建波,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申请执行人李熙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小红、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0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熙勇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建波已执行兑现10000元。现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吕小红、杨建波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熙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吕小红、杨建波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熙勇借款3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小红、杨建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熙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