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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兰与被告贺兴元、饶红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兰,贺兴元,饶红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69号原告:赵文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元,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兴元。被告:饶红卫。原告赵文兰与被告贺兴元、饶红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赵文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文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文兰承担。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