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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洪宏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宏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宏音,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宏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宏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季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洪宏音未经任何部门的许可,私自将位于巴彦乌兰苏木敖包图嘎查黄花岱艾里东南侧草原开垦种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测量: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21.9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宏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认,且有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案件移送函、现场勘验笔录、扎赉特旗国土局地类情况说明、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宏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宏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林审 判 员  赵福荣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美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