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栋光诉被告梁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栋光,梁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545号原告:唐栋光,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新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宏,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原告唐栋光诉被告梁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栋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栋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唐栋光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春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