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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新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3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府右街2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新英,女,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辆、证券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新英名下有登记的车辆,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查询到王新英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