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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睿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睿正新材料有限公司,钟相锋,魏金梅,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兵圣路239号。负责人:李明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睿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公路与文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钟相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相锋,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魏金梅,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相锋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相锋名下、位于广饶县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8-2(房屋所有权证号广饶20130822,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63号)、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广饶201308**,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号)房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