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建超与张东杰、禹州市金港矿山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超,张东杰,禹州市金港矿山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韩建超,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东杰,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9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金港矿山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山货乡权店村2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48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东杰、禹州市金港矿山配件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722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东杰、禹州市金港矿山配件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228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东杰、禹州市金港矿山配件有限公司相当于722800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