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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2316号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26层。法定代表人李翔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璇,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孝琼,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博瑞广告公司)诉被告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星俞置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冰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在本院斑竹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瑞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俞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孝琼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瑞广告公司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付款)确认单》等相关协议文件,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广告发布。原告按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后,被告未支付全部广告发布费,至今仍欠103260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付广告发布费及利息。被告星俞置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博瑞广告公司与被告星俞置业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签订了《广告发布(付款)确认单》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成都商报》投放“大煌宫国际陶瓷展览中心”广告,发布日期为2014年5月8日和5月9日;广告费253260元,付款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确认单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和2014年5月9日在成都商报第33版和第39版发布约定广告内容。但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至今仍欠103260元广告发布费未付。以上事实有广告发布(付款)确认单、样报、情况说明、发票、银行回单、催款函、付款承诺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关于广告发布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后,被告应支付约定款项。故原告要求支付未付款项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32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被告成都星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