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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原温州欧玛实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原温州欧玛实业有限公司),贾友钢,吴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715号之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负责人:胡德。被执行人: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原温州欧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4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8441-0。法定代表人:贾友钢。被执行人:贾友钢,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吴福东,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澳大利亚籍,现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商外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原温州欧玛实业有限公司)、贾友钢、吴福东信用证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5235506.42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滨海三道4228号C507地块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贾友钢持有的温州康博拉链有限公司90%股权、瑞安市美臣鞋业有限公司90%股权、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90%股权、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了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滨海三道4228号C507地块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及该公司所有的变压器已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拍卖款已于2017年3月3日分配完毕。被执行人贾友钢持股的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温州康博拉链有限公司、瑞安市美臣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均有涉诉涉执案件。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吴福东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贾友钢持有的股权不能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官昌海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