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某申请执行鸡东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鸡东县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鸡东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曹某申请执行鸡东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曹忠29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忠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