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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凯与尹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尹健,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凯与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656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尹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尹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