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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上若泰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上若泰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亚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57号原告陕西上若泰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号利君V时代*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2551XD。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松,男。委托代理人李丽雅,女。被告孙亚民,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上若泰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上若泰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5元,其余55.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