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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跃与李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跃,李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742号原告:姜跃,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琳,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审理原告姜跃与被告李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394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原告姜跃所有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以东、越达路以南品尚公馆(一期)A-4号楼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姜跃所有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以东、越达路以南品尚公馆(一期)A-4号楼xxxx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0911xx**号,丘地号为8-5/834-4xxxx,建筑面积为72.97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二、查封被告李琳所有的吉ABXX**号小型汽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天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