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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淑珍、张广霞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珍,张广霞,张广茹,张广凤,张广焕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女,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霞,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茹,女,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义,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凤,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焕,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张淑珍因与张广霞等五被上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淑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淑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