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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尹卫俊与被告张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卫俊,张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72号原告尹卫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玉民,男,46岁,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尹卫俊与被告张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尹卫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卫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尹卫俊负担。审判员  刘菲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