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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张玉滕、刘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张玉滕,刘娣,张明朗,张亚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00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负责人:彭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蒙,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滕州农商行大坞支行职工。被告:张玉滕,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娣,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明朗,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亚峰,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被告张玉滕、刘娣、张明朗、张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