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叶某、张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5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叶某,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人自报张2,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张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刘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13日间,被告人叶某、张2先后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号XXX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内从事收款、上分等工作,并领取固定报酬。2017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3台游戏机(共计24个上分口),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叶某、张2在该游戏机房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张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1、葛某某、沈某某、祝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录像、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随案移送清单,赌博机认定书,银联签购单、交易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张2受雇他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张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2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二、被告人张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三、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赌具等,予以没收。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金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