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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恒禾置地(安溪)发展有限公司与吴丽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禾置地(安溪)发展有限公司,吴丽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863号原告:恒禾置地(安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代表人陈鹏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丽云,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禾置地(安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恒禾置地(安溪)发展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