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丽花与吴树炎、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刘丽花,吴树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吴树炎。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明,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养,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花,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铣,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树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明,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养,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3日签订了涉案的《商铺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应提交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为遵守契约及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