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季永祥、童昌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永祥,童昌勤,周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6号申请执行人:季永祥,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童昌勤,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玉美,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永祥与被执行人童昌勤、被执行人周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