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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凤鸣与张颜良张艳杰张兴国张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鸣,张兴国,张艳萍,张艳杰,张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鸣,女,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兴国,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广西。被执行人张艳萍,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讷河市。被执行人张艳杰,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讷河市。被执行人张颜良,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鸣与被执行人张颜良,张艳杰,张兴国,张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同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