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玉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坤,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云南省文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人陈玉坤驾驶云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曾某和董某1等四人)由陆某向石林方向行驶。13时40分许,当行至西石高速公路K19+40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道路护栏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曾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董某1轻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玉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董某2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玉坤具备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栩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