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立新、周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新,周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郑立新,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德才,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郑立新与周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立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德才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德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小型汽车逾期未检验,且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459号1栋1单元5楼5室、6室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2号1栋1单元的车库、房产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号25栋1单元11层1号房屋均被多个法院查封且在银行设定了抵押贷款,不便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上述房产处置款的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德才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郑立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