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钟某等与广东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钟某明,潘某丽,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初29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钟某,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钟某明,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原告:潘某丽,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上述四名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马某瑞,省长。委托代理人:梁某军、彭某旺,该府工作人员。原告王某某、钟某、钟某明、潘某丽不服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3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惠州市人民政府核发惠湾国用(2013)第13210100763号及惠湾国用(2014)第132101005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本案系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立志审 判 员 杨 芳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禄林书 记 员 陈土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