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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焉贵海与被执行人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贵海,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焉贵海,住河北省承德县。被执行人: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杨井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孙连仕,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焉贵海与被执行人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焉贵海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446.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执5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