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941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经济合作社与魏明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经济合作社,魏明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2941号原告: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法定代表人:黄卫校,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忠,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明法,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魏明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玉梅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卫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明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土地租金人民币69641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土地租金69641元,约定于当年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魏明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孝汉村经济合作社2016年土地租金63.31亩,合计人民币69641元。欠条上备注“2016年12月底还清”。届期,被告未能履约。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出任何抗辩,且原告就其主张举证了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明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门市三厂街道孝汉村经济合作社土地租金人民币69641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1元,减半收取计771元,由被告魏明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1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