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慧媚与唐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媚,唐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初2136号原告杨慧媚,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治军,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杨慧媚与被告唐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慧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治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慧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令被告唐治军归还原告借款3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约定在2015年11月底归还,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被告唐治军未予书面答辩。原告杨慧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唐治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证据的内容及形式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16日,被告唐治军向原告杨慧媚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约定在2015年6月底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媚与被告唐治军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现被告唐治军借款后逾期未还,属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杨慧媚要求被告唐治军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治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慧媚借款本金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00元,由被告唐治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章勇审 判 员 袁桂容人民陪审员 肖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