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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恒兴、杨大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恒兴,杨大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20号申请人:徐恒兴,男,1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杨大锐,男,1987年10月18日胜,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审理徐恒兴与被申请人杨大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恒兴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大锐在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鲁1691民初69号案件赔偿款XX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大锐在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鲁1691民初69号案件过付款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