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仕贵与赵尧刚、何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贵,赵尧刚,何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142号原告:吴仕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祝继明,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尧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鲜涛,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攀,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秀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吴仕贵与被告赵尧刚、何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吴仕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4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至今尚有借款44万元没有归还原告,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赵尧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与原告已有约定管辖;2、即使原、被告没有约定管辖,而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合伙投资关系,而非借贷,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是高坪区的小龙街道办事处,阙家法庭更无审理权;本案是合伙投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没有注册登记的合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山东省德州市;本案合伙事务涉及工程承包,工程承包属专属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尧刚向原告吴仕贵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还款时间以两人投资合作协议的时间为准,此借条与投资合作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次日,原、被告签订了《投资合作分红协议》,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被告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顺庆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尧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显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