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锦松、郑秀英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锦松,郑秀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锦松,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秀英,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再审申请人黄锦松因与被申请人郑秀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莆民终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锦松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曲解《离婚协议书》内容,导致错判。《离婚协议书》中“总面积”指的是“土木结构双层房屋”的总面积,而非包括单层僻舍三间在内的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2、一、二审法院没有分析认证本案的客观实际,草率下判,同样是错误的。3、退一万步讲,即使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也应该本着解决纠纷的原则对房屋进行明确的分割,否则双方的纠纷永远无法解决。请求:1、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衙后路386弄9号土木结构双层房屋一座楼上楼下大厅产权归再审申请人黄锦松所有,楼上楼下二间房间产权归被申请人郑秀英所有。被申请人郑秀英辩称:1、一、二审认定房屋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是本人的,如果一、二审判决不公,再审申请人及两审法院庭合议庭成员都去现场勘验,房子是我们未离婚之前盖的。房子是判决给本人的,本人就要拿走管业。2、再审申请人说没有房子住可以找儿子。三分之一是再审申请人的,他儿子在居住着。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又生了儿子,再审申请人有过错在先,系再审申请人逼迫本人离婚。本人的条件就是,房屋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归本人所有。3、本人也愿意将本人的三分之二赠与再审申请人与发妻儿子,前提是再审申请人也同意将其拥有的三分之一房产赠与他儿子时,本人才同意。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结合再审申请人黄锦松与被申请人郑秀英于2001年3月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以及土木结构双层房屋和三间僻舍等于1994年7月25日就已办理房产登记的事实,应认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总面积”系包含土木结构双层房屋和三间僻舍等,再审申请人黄锦松主张该总面积仅指土木结构双层房屋,不包含三间僻舍,三间僻舍是其个人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黄锦松二审期间提供的《关于申请改造澡堂的报告》、民事起诉状、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3)荔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裁定书不足以证实《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总面积只包含土木结构双层房屋,而不包含三间僻舍。根据二审期间现场查看的情况,土木结构双层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各有两间房间,各一个大厅、一个主屋,进入第一层时,必须先从主屋进入大厅,进入第二层时,必须从大厅、大厅的楼梯进入主屋,每层的二间房间之间联系密切。故一、二审判决不予确认土木结构双层房屋的所有权,是合理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黄锦松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锦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翁祖青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琦瑛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