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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8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范某,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文贞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