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8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范某,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文贞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