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6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勾喜东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勾喜东,张志富,马鸿宾,马凤军,霍金成,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勾喜东,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志富,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鸿宾,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凤军,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霍金成,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刘建军,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勾喜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的存款帐号冻结,现因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勾喜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存款帐号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