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龚国良与彭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良,彭玉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龚国良,男。委托代理人:赵武波,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玉梅,女。原告龚国良与被告彭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龚国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良撤诉。审 判 长 舒 慧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人民陪审员 谢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