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森与边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森,边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697号原告:孟森,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虎军,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建彬,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森与被告边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