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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建超与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0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住平顶山市宝丰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刘建超与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一案,经石龙区劳动监察大队索要,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刘建超与被告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的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支付刘建超工资款。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