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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与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经营者:张勇,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诉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于2017年5月1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07元,减半收取3403.50元,由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勇誉数码产品店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