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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蒙蒙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837号移送机关鹿邑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蒙蒙,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5XXXXXXXX5038。本院在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蒙蒙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蒙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峰一审判员  宋宏伟审判员  王俊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