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章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343号罪犯章敏,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章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4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4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章敏的赃款400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章敏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